目錄表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80|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

2003-03-20初訂 2003-03-20施行
★ 對工廠建築物的平面規劃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1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每超過500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500㎡者,每超過500㎡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