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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5章 綜合設計

284-1|公共服務空間

2004-02-05初訂 2004-02-05施行
★★★ 對於獎勵容積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1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執行疑義

1)
(93)台內營字第0930081908號令(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