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5章 綜合設計
| 2003-03-20初訂 | 2012-03-13修正 | 2012-07-01施行 |
| ★ 對於開放空間的規劃設計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 ||
| 1 |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1.2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2/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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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前項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所定之植栽綠化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
| 3 | 第二項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 4 | 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主管建築機關應予登記列管,每年並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
|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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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1.2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2/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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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京都総合設計許可要綱 第3章 計画基準>第2 計画基準>1 公開空地>(4)公開空地の質の基準> | |
| 公開空地の質は、「公開空地等のみどりづくり指針」に適合した上で、次に掲げる事項について、実施細目に定める基準に適合するよう努めること。 | 在公開空地的質的方面,除符合「公開空地等之綠化指針」以外,應盡力達到下列有關事項之實施細目規定的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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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ア 周辺の緑との連続性 イ 樹種の多様性 ウ 既存樹木の保全・活用 エ 樹高の高い木の植栽 オ 芝生、水面等による被覆 カ 建築物上の緑化(屋上、壁面、ベランダ) | A 周邊的綠的連續性 B 樹種多樣性 C 既存樹木的保全、活用 D 種植高大的樹木 E 草地、水面等的被覆 F 建築物上的綠化(屋頂、牆面、陽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