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306|保水之對象單元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執行疑義
討論區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3節 基地保水
306|保水之對象單元
2004-03-10初訂
2012-05-11修正
2012-07-01施行
★★★ 對於大型基地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1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民國93年
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用語為「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民國101年
修正,參照第303條在98年修正的用語,將「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也改為「或依基地內合理範圍單獨檢討」。
法規意義
明訂「基地保水」是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但是對於「局部新建」的情況,例如大型基地分期分區興建、或既有建築物之基地內新建其他建築物,如要求全基地範圍進行檢討或改善,顯得過於嚴苛。因此規定可以選擇「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適用對象
依第298條應適用「基地保水」之建築基地。
執行疑義
學校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等建築物
:「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是以基地面積作為適用條件。若其合理分割的基地範圍未超過300㎡,得不受「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之限制
1)
。又「合理分割範圍」並無最小面積之限制
2)
。
[綠建築
,
基地保水
,
一宗基地]
1)
(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5469號
、設計施工編第298條
2)
(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1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