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4節 建蔽率
| 1974-02-15初訂 | 1987-04-09修正 | 1987-04-09施行 |
| 「騎樓」是我國常見的建築樣態,享有建蔽率計算的優惠。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的重要性降低,但對於高容積率的小型基地仍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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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
「騎樓」的由來眾說紛紜。日本學者藤森照信認為「ベランダ(veranda)」應是源自日照強烈的英國殖民地印度,原本是帶有西方色彩的建築型式(泛指各樓層之外緣的半戶外簷廊),經由香港、廣州傳入炎熱多雨的東南亞。中文的「騎樓」一詞咸信是來自民國12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市的「取締建築章程及施行細則」,原稱為「有腳騎樓」,後簡稱為「騎樓」。廣州的騎樓被認為是西方建築與嶺南建築的融合。閱讀更多...
| 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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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騎樓地 | 圖例1-3-(4)將建築線至騎樓線之間的深度稱為「法定騎樓地深度」,因此「依法應設置騎樓的土地範圍」可稱為「法定騎樓地」,包含「騎樓」及「退縮騎樓地」的範圍。 不過另一個更常用的名詞「騎樓地面積」通常指的是不包含「退縮騎樓地」的範圍。為了避免混淆,最好避免使用「法定騎樓地」一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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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騎樓地面積 | 出自圖例1-3-(4)。在建照申請書將「基地面積」分為「騎樓地」和「其他」兩欄。這裡的「騎樓地面積」是為了方便檢討建築面積而為的規定4),指的是「法定騎樓所佔之面積」,包含騎樓柱面之法定退縮距離(d)在內。而「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意即可計入「其它」一欄,有助於擴大建築面積。 「騎樓地面積」與「騎樓面積」的差異詳後文說明。 |
| 騎樓走廊地 | 「土地稅減免規則」的用語,指的是「依法應設置騎樓的土地範圍」,因必須開放供公眾通行而得以減稅。 |
| 法定騎樓 | 依法設置的騎樓,相對的是「自設騎樓」。只有法定騎樓才享有建蔽率及容積率的優惠。 |
| 騎樓面積 | 出自圖例1-3-(4),是騎樓在地面層所佔的面積,用途是為了計算工程造價5),不包含騎樓柱面之法定退縮距離(d)在內。 |
| 法定騎樓面積 | 出自同編第161條。在該條的語境中指的其實是「騎樓地面積」,但容易被誤解為「法定騎樓的騎樓面積」,不建議使用。 |
| 法定騎樓所佔面積 | 在建蔽率的分母指的是「騎樓地面積」,在分子指的是「騎樓所佔的建築面積」。 |
| 退縮騎樓地 | 是「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的簡稱,與「無遮簷人行道」同義,但常被誤以為是指「法定騎樓線至建築線之間的全部範圍」。 「退縮騎樓地」的範圍在計算建蔽率時計入「法定空地」。 |
| 騎樓線 | 出自圖例28。指的是依法應設騎樓時,地面層之外牆面6)應自建築線退縮的距離,是一條平行於建築線的退縮線。 |
| (騎樓柱面線) | 非正式用語。指的是騎樓柱應自建築線退縮的距離7),是一條平行於建築線的退縮線。 |
| 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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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的用語不甚嚴謹,同時使用「超過」及「以上」,究竟是否包含本數不得而知。#各地方標準不同#同樂會觀點 此訴願決定之理由存有疑義,但後續是否進行行政訴訟尚不可知。| 設置條件 | 構造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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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 |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3章 臺北市指定道路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 各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 |
| 新北市 | 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 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
| 桃園市 | 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已廢止 各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 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已廢止 |
| 新竹縣 | 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自治條例 | 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自治條例 |
| 台中市 |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 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
| 高雄市 |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18條 |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2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