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4-3|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2013-01-17初訂 2013-01-17施行
★★ 大部份都市內基地都必須設置,不只影響基地排水系統之設計,對造價和日後維護的影響也很大,相當重要。部分地方另需專業技師設計簽證。



1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
二、採用密閉式水池或儲水槽時,應具備泥砂清除設施。
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四、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本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2前項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規定,於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第一項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0.045(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後,再乘以0.045(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多機能化的雨水貯留槽
(取自兵庫県「雨水貯留浸透機能に係る指針」)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
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
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
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本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後,再乘以0.045(m3/m2)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規

1)
(102)台內營字第1020800100號令(修正說明)
2)
「台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台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3)
「台北市雨水流出抑制設施設計參考手冊」
4)
台北市提高了貯集滯洪的容量標準,即使打了八折,還是高於技術規則的容量標準。
5)
「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
6)
新北市水利局網站(河川計畫科)「雨水貯留設施常見Q&A」
7)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12)
依中央水利法規「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2公頃以上,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但地方可以訂定更嚴格的規定,例如「(108)新北市政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及監督作業要點」規定之門檻為1公頃。「(109)新北市土地開發利用面積0.1公頃以上至未達1公頃致增加逕流量之出流管制檢核事項審查方式」又將0.1公頃以上之土地開發利用皆納入適用範圍。
13)
(111)新北府水河計字第11109729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