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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1節 煙囪

53|鍋爐煙囪高度

1974-02-15初訂 1974-02-15施行
本條是針對鍋爐所使用的煙囪,通常只有工業用途建築物才用得到。



1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15公尺。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9公尺。但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25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惟煙囪所排放廢氣,均須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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