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1節 煙囪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本條是針對鍋爐所使用的煙囪,通常只有工業用途建築物才用得到。 | |
| 1 | 鍋爐煙囪之煙道及最小斷面積應符合左式之規定: (147-27√A) √H ≧Q A:為煙道之最小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H:為鍋爐自爐柵算起至煙囪最高部份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Q:為鍋爐燃料消耗量,單位為公斤/一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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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舊條文的公式並未考慮不同燃料的低位發熱量及廢氣量差異。一般而言,每公斤燃料所產生的廢氣量,燃油比燃煤要多出50%左右;但燃油的低位發熱量則比燃煤高出近一倍(燃燒效率較高)。在新條文及告示中已進一步區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