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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1節 煙囪

54|鍋爐煙囪的高度與斷面積

1974-02-15初訂 1974-02-15施行
本條是針對鍋爐所使用的煙囪,通常只有工業用途建築物才用得到。



1鍋爐煙囪之煙道及最小斷面積應符合左式之規定:
(147-27√A) √H ≧Q
A:為煙道之最小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H:為鍋爐自爐柵算起至煙囪最高部份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Q:為鍋爐燃料消耗量,單位為公斤/一小時。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國外相關法規

1)
平成12年建設省告示第13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