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 1988-01-20初訂 | 1993-03-01修正 | 1993-03-01施行 |
| ★★★ 非常重要。 | ||
| 1 | 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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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 |
| 二、 | 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2m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道) 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人行道) 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 |
| 三、 | 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99條之規定。 | |
| 四、 | 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 |
| 五、 | 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應依本編第136條至第139條之規定設置之。 | |
|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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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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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2m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道) 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人行道) 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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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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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規定不同#同樂會觀點 這一連串「可否隔間」的瑣碎函釋都是為了防止透天型態建築物違規使用附設停車空間的情況。除了與技術規則的一般邏輯稍有出入,既非以「基地」也非以「棟」為對象單元;也限制了「獨立車庫」型態的可能性。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三、……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99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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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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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應依本編第136條至第139條之規定設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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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地理由 | 隔地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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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基地 | (隔地元) | 設置基地(隔地先) | ||
| 距離 | 擔保 | 構造等 | ||
| 基地內無法確保自身的便利(自身之便利) | 基地內可能的位置 | 自己所有或有10年以上的長期租約 | 固定的停車量體,無法轉用為其他用途的場所 | |
| 基地未滿500㎡ | 距基地300m內 | |||
| 基地內無法確保交通安全(他人之便利) | 汽車出入口位置與法令抵觸 | |||
| 面前道路的交通限制 | ||||
| 面前道路的行人或汽車的流量大 | ||||
| 臨路面寬狹窄等 | ||||
| 市政府指定集約駐車場隔地設置的場合 | 距基地300m內 | 明確表示使用權 | 若為計時收費駐車場兼用的情況,可收容30%的停車數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