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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59-1|停車空間之配置

1988-01-20初訂 1993-03-01修正 1993-03-01施行
★★★ 非常重要。

1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2m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道) 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人行道) 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99條之規定。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五、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應依本編第136條至第139條之規定設置之。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條文探討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二、……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2m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道) 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人行道) 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
三、……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99條之規定。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五、附設停車空間超過30輛者,應依本編第136條至第139條之規定設置之。

執行疑義


國外相關法規

隔地理由 隔地要件
申請基地 (隔地元) 設置基地(隔地先)
距離 擔保 構造等
基地內無法確保自身的便利(自身之便利) 基地內可能的位置自己所有或有10年以上的長期租約固定的停車量體,無法轉用為其他用途的場所
基地未滿500㎡距基地300m內
基地內無法確保交通安全(他人之便利)汽車出入口位置與法令抵觸
面前道路的交通限制
面前道路的行人或汽車的流量大
臨路面寬狹窄等
市政府指定集約駐車場隔地設置的場合距基地300m內明確表示使用權若為計時收費駐車場兼用的情況,可收容30%的停車數量
3)
(78)台內營字第727291號 (收錄於第59條)
4)
(80)台內營字第907380號 (收錄於建築法第30條)
5)
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
18)
(77)台內營字第557769號令(修正說明)
21)
「台北市建築第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第3條
25)
(64)台內營字第639404號(未收錄,不再援用)
26)
(82)台內營字第8272133號令(修正說明)
30)
名古屋市駐車場条例、名古屋市駐車場条例取扱基準、名古屋市駐車場条例等の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