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 1988-01-20初訂 | 2011-06-30修正 | 2011-06-30施行 |
| 過去曾是重要的容積獎勵制度,現在已經落日。 | ||
| 1 |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
|---|---|
| 2 | 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 |
「法律保留原則」是「法治國(Rechtsstaat/state of law)」的重要原則之一。「法治國」概念被認為是由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開始推動,他在研究了18世紀晚期美國和法國的憲法之後,提了出「憲政國家(Republik/constitutional state)」的概念,認為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管理國家,而是為了人民長久的福祉。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