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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59-2|停車獎勵

1988-01-20初訂 2011-06-30修正 2011-06-30施行
過去曾是重要的容積獎勵制度,現在已經落日。

1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2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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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規的重大修正通常都有適當的緩衝期,以維持法的安定性,令人民得以信賴法律。
2)
例如「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要點」、「高雄市建築物鼓勵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4)
(84) 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此函後經(100)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令公告廢止。
5)
(99)內正第0005號
6)
(99)內正第00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