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 1974-02-15初訂 | 1993-01-17修正 | 1993-07-01施行 |
| ★★★ 每棟應設停車位的建築物都用得到,非常重要。 | ||
| 1 |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 |
|---|---|---|
| 一、 | 每輛停車位為寬2.5m,長5.5m。但停車位角度在30°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6m。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4m,長12.4m。 | |
| 二、 | 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5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cm。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 |
| 三、 | 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2.5m,長5.5m,淨高1.8m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2.2m,淨高為1.6m上。 | |
| 四、 | 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3.5m以上、長5.7m以上之昇降機道。 | |
| 五、 | 基地面積在1500㎡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 |
| 六、 | 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 |
| 七、 |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0㎡。 | |
| 2 |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 |
| 民63初訂 | 停車位尺寸定為2.5×6m。 |
|---|---|
| 民71修正 | ⇒ 地下停車場逐漸增加。為避免結構柱距太大,室內停車位長寬得酌減25cm,但最多只有半數能縮減。增訂大型客車停車位尺寸4w×12d。 ⇒ 增訂第2款,機械停車位的尺寸規定2.2w×5.5d×1.8h。 ⇒ 增訂第3款,要求1500㎡以上之大型基地在地面層以外的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其停車數量達50輛以上時應設雙車道寬度,除非採進出口分開設置的單向通行系統。 |
| 民72修正 | ⇒ 增訂圖例一則。 |
| 民82修正 | ⇒ 第3款的「汽車車道」後增加「(坡道)」字樣,意指「汽車車道包括坡道」。 ⇒ 增訂第4款,配合實施容積管制,每輛車的免計容積上限訂為40㎡。 ⇒增訂第2項,對機械停車設備加以規範。 |
| 民86修正 | ⇒ 圖例說明文字修改為「第49輛以前做單車道,50輛以後則需設置雙車道」,以明確語意。 |
| 民93修正 | ⇒ 有關雙車道的規定明確化,僅服務少數車位的車道無需雙車道,以免不經濟的情形。 |
| 民93修正 | ⇒ 修正圖例,原圖例停止適用。 |
| 民99修正 | 因國內自用車大型化,又停車位設計不良所導致的買賣糾紛頻傳,故對停車規定修嚴。 ⇒ 增訂第2款,只有1/4車數可以縮減尺寸,且長邊不能緊臨牆面設置。其他款次調整。 ⇒ 將機械停車位的寬度提升至2.5m,以容納機械骨架及設備、及人員上下車通行。另將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的機械停車位區分出來,寬度及高度分別縮減至2.2m及1.6m。 ⇒ 增訂汽車升降機之升降道尺寸,以配合設置符合「建築物附設傐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3.3規定之機廂。 ⇒ 大客車停車位尺寸增長為12.4m。 |
| 民102修正 | 因為高房價使得買賣糾紛大增,停車位規定繼續修嚴。 ⇒ 第1款參考國外尺寸,將停車位長度縮減為5.5m1),只有停車角度超過30°時長度才需為6m。 ⇒ 第2款改為只有1/5車數可以縮減尺寸,寬度只能縮減20cm(長度不能縮減),且不能連續設置。 ⇒ 原本「雙車道」與「基地規模」同列在第5款,成為雙重適用門檻,未達1500㎡的基地即使建築物的停車數達50輛也不必設雙車道2)。修正將原第5款分為兩款,有關雙車道規定移到第6款,改成只以服務的車位數為門檻,不論基地面積的大小。原第6款調整款次。 |
|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2.5m,長5.5m。…… |
|---|
| 一、……但停車位角度在30°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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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日本各地方的停車格尺寸標準比我國為小,通常為2.3×5m,但是對「一方通行(路邊停車式)」的停車格要求其車前或車後應有2~2.5m以上的緩衝寬度。|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5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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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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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雖非完全無理,但僅以柱牆是否相連來認定該柱是否妨礙下車,未必客觀公平。|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2.5m,長5.5m,淨高1.8m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2.2m,淨高為1.6m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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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及CNS的分類名稱 | 國家標準 | A | B | C | 說明 | |
|---|---|---|---|---|---|---|
| 循環式 | 垂直循環式 Vertical Circulation Type | CNS13350-1 | V | V | 出入車時,同一組的置車板必須一起環狀移動故得名。優點是節省空間,缺點是出車時間較長,不適合設置太多數量。 | |
| 水平循環式 Horizontal Reciprocating Type | CNS13350-4 | V | V | |||
| 多層循環式 Multi-Circulating Type | CNS13350-5 | V | V | |||
| 平面往復式 Horizontal Plane Reciprocating Type | CNS13350-2 | V | V | V | 「平面往復式」俗稱為「台車式」。 若橫移時能二軸向轉換則稱為「棋盤式」。 |
|
| 升降機式 | 升降機式 Elevator Type | CNS13350-3 | V | V | V | 「升降機式」指的是垂直搬器直接連接停車室的型式。依車室的配置幾何分為縱式、橫式、迴旋式。 「升降滑動式」則是在垂直運送時同時水平橫移的型式。 |
| 升降滑動式 Elevator-Sliding Type | CNS13350-10 | V | V | V | ||
| 多段式 Multi-Stage Type | CNS13350-9 | V | V | 大多設置於非封閉的停車室,是最常見的機械停車位型式。 此種車位的車道部分有可能是坡道型式,俗稱為「坡道機械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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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升降式 Simple Elevator Type | CNS13350-8 | V | V | |||
| 附屬裝置 | 汽車用升降機 Elevator for car use | CNS13350-7 | V | V | 指的是應用在車道上用來取代坡道的裝置,將汽車搬至設有停車位的樓層。使用汽車用升降機的停車位也可能是平面車位,俗稱為「升降平面車位」。 | |
| 方向轉換裝置(旋轉台) Merry-Goround Type | CNS13350-6 | △ | △ | 指的是應用在車道上的裝置,不包含組合於其他機械式停車裝置的旋轉台。 | ||
| A:無人方式 B:準無人方式 C:同乘方式 | ||||||
|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3.5m以上、長5.7m以上之昇降機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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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地面積在1500㎡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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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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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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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各地方執行標準不同| 車位尺寸 | 淨高 | 依據 | |
|---|---|---|---|
| 台北市 | 2.5×6m/4×13m | 2.7m/4.2m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 台南市 | 2.5×6m/4×13m | 2.75m/4.2m | 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 高雄市 | 3.5×9m | 3m | 高雄市農27、農28地區都市設計基準 |
| 車位尺寸 | 車道寬 | 依據 | |
|---|---|---|---|
| 台北市 | 0.9×2.2m 一般1.2m,坡度1:8 都審1.5m/2m/3.5m 升降機車廂1.2×2.4m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 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 | |
| 新北市 | 1×2m 0.75×1.75m | 1.5m |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
| 桃園市 | 1×2m | 都審1.5m,停獎2m | 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已廢止)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
| 台中市 | 0.9×1.8m | 單向1.5m,坡度1:8 雙向且50輛以上2.5m | 臺中市建築物機車自行車停車空間設置辦法(草案)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
| 台南市 | 0.9×1.8 | 2m | 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 高雄市 | 0.8×1.8m | 1.3m | 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 |
| 車位尺寸 | 車道寬 | 依據 | |
|---|---|---|---|
| 新北市 | 0.6×1.85m 0.5×2m* |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案件審議原則 |
|
| 桃園市 | 0.6×2m | 1.5m | 桃園機場捷運A 7 站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準則 |
| 台中市 | 0.9×1.8m | 同機車位的規定 | 臺中市建築物機車自行車停車空間設置辦法(草案) |
| 台南市 | 0.6×1.8m | - | 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 高雄市 | 0.6×2m | 1.2m |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建築基地附設自行車停車位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