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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60|停車位尺寸

1974-02-15初訂 1993-01-17修正 1993-07-01施行
★★★ 每棟應設停車位的建築物都用得到,非常重要。

1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2.5m,長5.5m。但停車位角度在30°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6m。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4m,長12.4m。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5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cm。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2.5m,長5.5m,淨高1.8m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2.2m,淨高為1.6m上。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3.5m以上、長5.7m以上之昇降機道。
五、基地面積在1500㎡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0㎡。
2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民63初訂停車位尺寸定為2.5×6m。
民71修正⇒ 地下停車場逐漸增加。為避免結構柱距太大,室內停車位長寬得酌減25cm,但最多只有半數能縮減。增訂大型客車停車位尺寸4w×12d。
⇒ 增訂第2款,機械停車位的尺寸規定2.2w×5.5d×1.8h。
⇒ 增訂第3款,要求1500㎡以上之大型基地在地面層以外的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其停車數量達50輛以上時應設雙車道寬度,除非採進出口分開設置的單向通行系統。
民72修正⇒ 增訂圖例一則。
民82修正⇒ 第3款的「汽車車道」後增加「(坡道)」字樣,意指「汽車車道包括坡道」。
⇒ 增訂第4款,配合實施容積管制,每輛車的免計容積上限訂為40㎡。
⇒增訂第2項,對機械停車設備加以規範。
民86修正⇒ 圖例說明文字修改為「第49輛以前做單車道,50輛以後則需設置雙車道」,以明確語意。
民93修正⇒ 有關雙車道的規定明確化,僅服務少數車位的車道無需雙車道,以免不經濟的情形。
民93修正⇒ 修正圖例,原圖例停止適用。
民99修正因國內自用車大型化,又停車位設計不良所導致的買賣糾紛頻傳,故對停車規定修嚴。
⇒ 增訂第2款,只有1/4車數可以縮減尺寸,且長邊不能緊臨牆面設置。其他款次調整。
⇒ 將機械停車位的寬度提升至2.5m,以容納機械骨架及設備、及人員上下車通行。另將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的機械停車位區分出來,寬度及高度分別縮減至2.2m及1.6m。
⇒ 增訂汽車升降機之升降道尺寸,以配合設置符合「建築物附設傐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3.3規定之機廂。
⇒ 大客車停車位尺寸增長為12.4m。
民102修正因為高房價使得買賣糾紛大增,停車位規定繼續修嚴。
⇒ 第1款參考國外尺寸,將停車位長度縮減為5.5m1),只有停車角度超過30°時長度才需為6m。
⇒ 第2款改為只有1/5車數可以縮減尺寸,寬度只能縮減20cm(長度不能縮減),且不能連續設置。
⇒ 原本「雙車道」與「基地規模」同列在第5款,成為雙重適用門檻,未達1500㎡的基地即使建築物的停車數達50輛也不必設雙車道2)。修正將原第5款分為兩款,有關雙車道規定移到第6款,改成只以服務的車位數為門檻,不論基地面積的大小。原第6款調整款次。

法規意義


條文探討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2.5m,長5.5m。……
一、……但停車位角度在30°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6m。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5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cm。……
二、……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2.5m,長5.5m,淨高1.8m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2.2m,淨高為1.6m上。
規範及CNS的分類名稱 國家標準 A B C 說明
循環式垂直循環式
Vertical Circulation Type
CNS13350-1VV 出入車時,同一組的置車板必須一起環狀移動故得名。優點是節省空間,缺點是出車時間較長,不適合設置太多數量。
水平循環式
Horizontal Reciprocating Type
CNS13350-4VV
多層循環式
Multi-Circulating Type
CNS13350-5VV
平面往復式
Horizontal Plane Reciprocating Type
CNS13350-2VVV「平面往復式」俗稱為「台車式」。
若橫移時能二軸向轉換則稱為「棋盤式」。
升降機式升降機式
Elevator Type
CNS13350-3VVV「升降機式」指的是垂直搬器直接連接停車室的型式。依車室的配置幾何分為縱式、橫式、迴旋式。
「升降滑動式」則是在垂直運送時同時水平橫移的型式。
升降滑動式
Elevator-Sliding Type
CNS13350-10VVV
多段式
Multi-Stage Type
CNS13350-9VV 大多設置於非封閉的停車室,是最常見的機械停車位型式。
此種車位的車道部分有可能是坡道型式,俗稱為「坡道機械車位」。
簡易升降式
Simple Elevator Type
CNS13350-8 VV
附屬裝置汽車用升降機
Elevator for car use
CNS13350-7 VV指的是應用在車道上用來取代坡道的裝置,將汽車搬至設有停車位的樓層。使用汽車用升降機的停車位也可能是平面車位,俗稱為「升降平面車位」。
方向轉換裝置(旋轉台)
Merry-Goround Type
CNS13350-6 指的是應用在車道上的裝置,不包含組合於其他機械式停車裝置的旋轉台。
A:無人方式 B:準無人方式 C:同乘方式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3.5m以上、長5.7m以上之昇降機道。
五、基地面積在1500㎡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七、……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0㎡。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規

車位尺寸 淨高 依據
台北市2.5×6m/4×13m2.7m/4.2m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台南市2.5×6m/4×13m2.75m/4.2m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高雄市3.5×9m3m高雄市農27、農28地區都市設計基準
車位尺寸 車道寬 依據
台北市0.9×2.2m 一般1.2m,坡度1:8
都審1.5m/2m/3.5m
升降機車廂1.2×2.4m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
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
新北市1×2m
0.75×1.75m
1.5m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桃園市1×2m都審1.5m,停獎2m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已廢止)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台中市0.9×1.8m單向1.5m,坡度1:8
雙向且50輛以上2.5m
臺中市建築物機車自行車停車空間設置辦法(草案)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台南市0.9×1.82m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高雄市0.8×1.8m1.3m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
車位尺寸 車道寬 依據
新北市0.6×1.85m
0.5×2m*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案件審議原則
桃園市0.6×2m1.5m桃園機場捷運A 7 站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準則
台中市0.9×1.8m同機車位的規定臺中市建築物機車自行車停車空間設置辦法(草案)
台南市0.6×1.8m-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高雄市0.6×2m1.2m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建築基地附設自行車停車位規定

國外相關法規

1)
停車位尺寸雖然縮短了,但設計施工編第61條同時增訂了停車位前方應留設5×6m緩衝空間的規定。
4)
(87)台內營字第8772453號有「該每輛停車位尺寸不應任意加大」,但是該結論未說明理由,也未註明條件。
14)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於民國99年修正,(92)台內營字第0920086448號應已不適用
19)
(86)營署建字第62092號(收錄於第59-1條)
25)
例如「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規定機車停車空間不得設於地上層,除非計入容積。
32)
例如「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108年第5次的會議記錄之通案決議,地面層至頂層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其車位得前後併排,但以不超過4輛為原則。
35)
設計施工編第162條
36)
台北市建築師簽証案件抽查會審提會案例108年12月上No.1(尚未納入抽查案例彙編)
37)
《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2年版》,編號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