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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62|停車空間構造

1974-02-15初訂 2019-05-29修正 2019-07-01施行
★★ 停車空間的「最小淨高」對於停車的使用性及地下室造價有很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1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
二、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供停車使用之樓地板面積5%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三、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2.1m。
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條文探討

一、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
二、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樓地板面積5%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2.1m

國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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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臺北市政府建築執照抽查審核附帶決議彙編,1-3-7,但經都審或都更審議得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