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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斷崖基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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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6|斷崖基地
1974-02-15初訂
1974-02-15施行
只有在斷崖上下方的基地才會受到限制,應用的機會很少,但有可能造成重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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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民國63年
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本條的目的顯而易見,但「斷崖」並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高度及水平範圍也難以計量,執行上存有疑義。實務上通常仍以地質調查來判斷是否適合建築,並據以設置適當的基礎或地工設施。
民國86年增訂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對於「法定山坡地」的危險地形的建築限制更詳細的規定,但是
第262條
對於「斷崖」仍然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
[斷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