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2節 牆面線、建築線突出部分
| 1974-02-15初訂 | 1999-06-29修正 | 1999-07-01施行 |
| ★ 在舊市區或非都市土地是常見的情況,對設計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 ||
| 1 | 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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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 |
| 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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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在實施容積管制前是以路寬來控制高度和量體規模,如依本項規定「面前道路也是現有巷道的角地」可以完全不受路寬對高度的限制,似乎也不盡合理。由於第1條第36款「道路」的定義是在同年才增訂,本條有可能在運用新法規用語時不夠嚴謹。其原意或許是指一側臨接較寬的「計畫道路」、而另一側臨接較窄的「現有巷道」的角地的情況。此疑義在各地方延伸出不同的見解和規定,詳後文說明。#同樂會觀點 如果對「角地的現有巷道」給予放寛是因為具有公益而帶有補償的目的,那麼應該不限於「角地」的情況,對於「非角地」或「基地背側的現有巷道」也應該給予補償。不過在本條中並沒有如此規定,只有少數地方法規有明文針對其他側的現有巷道給予高度上的放寬,請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