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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3章 建築防火|第4節 防火區劃

79-1|面積區劃的例外規定

2003-08-19初訂 2004-01-01施行
★★ 停車空間是建築物中最常見的大型空間,因此幾乎每棟大樓都會用到這一條。相當重要。

1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2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2 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1)
(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此函釋發布於設計施工編第270條,但與現行條文沒有衝突。
2)
參考建築基準法第26条
6)
(89)營署建管字第57687號,這是法規修正前的解釋,雖然仍收錄在彙編裡。但修法後似已排除教室以外之空間,似乎已不能適用。
11)
例如(100)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55265號
12)
《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安全之研究》,p.69、pp.42~43,李玉生、鄧子正主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民97
13)
《建築物の防火避難規定の解説 2016(第2版)》,p125,日本建築行政会議
14)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2014 》5.3.3節
15)
Parking: Panning, Design ,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and Repair。參考自《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安全之研究》p.93
16)
IBC 2018> 712.1.10.1 Automubile ramps、406.6 Enclosed parking garages、406.6.3 Automatic sprinkles system
17)
設計施工編第59-1條、(107)營署建管字第1070072461號
18)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2条第18項
19)
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
21)
(111)台內營字第11108034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