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共用空間安全維護設施評估研究》,何明錦等主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民96
《集合住宅社區停車空間安全維護設施設置方法研究》,靳燕玲主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民96
設計施工編第4-1章 安全維護
| 2007-01-11初訂 | 2007-07-01施行 |
| 民國96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法規,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基本上不會對規劃設計造成任何限制,實務上通常由機電顧問提出設計,因此暫且略過。 | |
| 1 | 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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