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6節 防火間隔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 鐵皮或薄膜屋頂的建築物、未被覆的鋼構造、鐵皮外牆、及木造房屋都屬於「非防火構造建築物」,應用的頻率相當高,非常重要。 | ||
| 1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 (後側及兩側) 退縮留設淨寬1.5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3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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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
| 1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 (後側及兩側) 退縮留設淨寬1.5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3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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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地界0~1.5m 鄰幢0~3m | 離地界1.5~3m 鄰幢3~6m | 離地界3m以上 鄰幢6m以上 | 地界6m以上 鄰幢12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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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構造建築物 必要:外牆及屋頂F(30) | 外牆及開窗F(60) | 開窗≦3m2或F(30) | 開口無限制 | |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原則:外牆及屋頂覆蓋不燃材料 | 不可配置 | 外牆、屋頂及開窗 F(30) | 開口必須設門窗4) | 開口無限制 外牆及屋頂無限制 |
#同樂會觀點 第84-1條及第110-1條其實都包含了兩種不同性質的防火性能規定,一個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另一個是「防火時效」。兩者的防火原理不同,放寬的條件也不一樣,在本條第2項中防火間隔要達到12m才能放寬「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的限制。但是上函卻以「鄰接6m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已具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6公尺以上防火間隔」之功能而放寬了第84-1條及第110-1條的「全部」限制,實質上踰越了法規的規定,存有疑義。|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12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84條之1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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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若鄰地為「防火構造建築物」,該建築物可以緊臨地界線配置,實際上兩基地建築物之間的最小間距可能只有6m,仍符合但書條件。但是同一宗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的防火間隔標準卻為12m,即使其中一幢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亦然6),明顯有比例失當的問題。#同樂會觀點 傳統上有很多建築物用途和構造是屬於低火災風險,但是我國對於建築物的防火性能及防火間隔僅有「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兩種標準,缺乏較細膩的分類或例外規定,常受到過度限制的質疑。| 類別 | 一般要求 | 延焼のおそれのある部分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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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耐火イ-1 (1小時準耐火のイ準耐) | 主要構造為1小時準耐火構造 屋頂F(30)、軒裏F(30)、耐力壁F(60)、非耐力外壁F(30) | 外牆開口部採用防火設備(20min遮焰性) 軒裏F(60)、非耐力外壁F(60) | 令129条の2の3 |
| 準耐火イ-2 (45分準耐火のイ準耐) | 主要構造為準耐火構造 屋頂F(30)、軒裏F(30)、耐力壁F(45)、非耐力外壁F(30) | 外牆開口部採用防火設備(20min遮焰性) 軒裏F(45) 、非耐力外壁F(45) | 法2条9号の3イ |
| 準耐火ロ-1 (外壁耐火のロ準耐) | 外牆為耐火構造 屋頂為不燃材料 | 外牆開口部採用防火設備(20min遮焰性) 屋頂為準耐火構造 | 令109条の3第1号 |
| 準耐火ロ-2 (不燃ロ準耐) | 柱樑為不燃材料 其他主要構造為準不燃材料 屋頂為不燃材料 | 外牆開口部採用防火設備(20min遮焰性) 外牆為防火構造 | 令109条の3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