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7節 消防設備

112-1|優先適用消防法令

2021-07-19初訂 2021-07-19施行
本節的條文自民國71年後即未再修正。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現已另納入消防法規,且第112-1條明訂優先適用消防法規,屬於消防設備師的設計簽証範圍,本節暫且從略。不過「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消防設備並不需要經由消防機關審查,究竟應依建築法規還是消防法規檢討,並沒有明確的依據,故本節並未刪去,仍為有效的條文。

1建築物之消防設備,除消防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節及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執行疑義

1)
100422_台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2次會議記錄(提案二)
2)
(110)府建管字第11100038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