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1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 2011-06-21初訂 | 2011-07-01施行 |
| ★★★ 設置安全梯對於配置的經濟性、空間的設計感、建築的造價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3層以上,5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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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 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 |
| 二、 | 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 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 |
|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 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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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 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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