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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1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96-1|免設安全梯的例外條件

2011-06-21初訂 2011-07-01施行
★★★ 設置安全梯對於配置的經濟性、空間的設計感、建築的造價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非常重要。

13層以上,5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 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 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 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 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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