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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1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97-1|特別安全梯不得共用排煙室

2009-01-05初訂 2009-01-05施行
★★ 會對高層建築的平面規劃造成影響,有一定的重要性。

1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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