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1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 2009-01-05初訂 | 2009-01-05施行 |
| ★★ 會對高層建築的平面規劃造成影響,有一定的重要性。 | |
| 1 | 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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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事實上,在追求低公設比的集合住宅設計中,高度集中的樓電梯核本質上已使得「二方向避難逃生」只是徒具形式的巨大浪費而已。在許多案例之中,兩座安全梯的出入口根本就左右相鄰。似乎應該重新審視國內的建築實態,在平面未達一定規模或尺寸的情況,容許其他能提高避難設施可靠度的替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