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2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128|放映室之構造

1974-02-15初訂 2014-11-26修正 2015-01-01施行
由於現代放映設備的改變,本條的重要性降低。

1放映室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採用不燃材料)。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容納1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3公尺,淨寬不得小於2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1台,應增加淨寬1公尺。
三、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
四、應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
2放映機採數位或網路設備,且非使用膠捲者,得免設置放映室。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條文探討

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