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3節 商場、餐廳、市場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 對本類用途會造成關鍵性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基地與道路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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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者,不得面向寬度10公尺以下之道路開設,臨接道路部份之基地長度並不得小於基地周長1/6。 | |
| 二、 | 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12公尺,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度超過其周長1/3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 | |
#日本法令 本條是由東京条例所引進,在1949年立法時僅適用於「百貨店」,1972年擴大適用於大規模的「物品販売業を営む店舗」(包含供個人及家庭用之消費品之販賣,包括百貨店、超市、市場、蔬果店、魚店、肉店等等1),簡稱為「大規模店舖」),並不限定其營業型態。#日本法令 至於同編第69條早期條文中的「商場」則是由日本「建築基準法」所引進,日文用語為「百貨店」。「百貨店」原本是指「百貨店法」的適用對象,其特性為在同一建築物內有多家物販業,彼此之間沒有区画,具有共同的營業時間和綜合營業。後來「大店法2)」取代了「百貨店法」,但建基法仍保留原本「百貨店」的名稱。在大規模店鋪高層化、複合化的趨勢下,以營業型態來區別適用對象已不再恰當。#日本法令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中的「飲食店」並沒有規模上的區別。#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允許比較大的彈性,只要建築物周邊有足夠的空地,也可以替代不足的路寬或接道長度。| 一、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者,不得面向寬度10m以下之道路開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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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樂會觀點 這個規定方式與本章其他條都不一樣,容易成為陷阱,不知是否是立法時的疏忽所致。| 二、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12m,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度超過其周長1/3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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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22条(敷地と道路との関係) | |
| 物品販売業を営む店舗又は飲食店の用途に供する建築物で、これら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が三千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るもの(以下「大規模店舗」という。)の敷地は、道路に二辺以上接し、又は敷地の外周の長さの三分の一以上が道路に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建築物の周囲の空地の状況その他土地及び周囲の状況により知事が安全上支障がないと認め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供物品販賣業或飲食店用途的建築物,若供該類用途的部份的床面積合計超過3000㎡(以下簡稱為「大規模店鋪」)」,其基地必須有兩邊以上連接道路,或接道長度達到基地外周長的1/3以上。但是,若知事認為建築物周圍空地及其他土地周圍的狀況不會妨礙安全,得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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