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3節 商場、餐廳、市場
| 1974-02-15初訂 | 2003-03-20修正 | 2003-03-20施行 |
| ★★ 對本類用途會造成相當大的限制,相當重要。 | ||
| 1 | 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應於其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依下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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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者,空地或門廳之寬度不得小於依本編第90條之1規定出入口寬度之2倍,深度應在3公尺以上。 | |
| 二、 | 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者,寬度同前款之規定,深度應為5公尺以上。 | |
| 三、 |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門廳淨高應為3公尺以上。 | |
| 2 | 前項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 | |
跟東京条例相比,我國的規定較為模糊曖昧,主要原因是我國將空地寬度的標準與第90-1條規定的「出入口總寬度」綁定,但是當「主要出入口」有2處以上的情況,該「空地/門廳」該如何配置就存有疑義。對照如下:
| 我國法規 | 東京条例 | |||
|---|---|---|---|---|
| 空地位置 | 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 | 應設置2處以上的主要出入口 依規定設置的主要出入口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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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地尺寸 | 寬度≧出入口總寬度之2倍 淨高≧3m | 面積1500~2000㎡ | 深度3m | 沿街面寬≧出入口寬度的2倍\\進深≧5m、高度≧3.5m |
| 面積超過2000㎡ | 深度5m | |||
| 一、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應於其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依下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空地或門廳之寬度不得小於依本編第90條之1規定出入口寬度之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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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規定大規模店鋪應設置2處以上的避難上有效的「主要出入口」,各「主要出入口」必須面對道路、或敷地內的避難上有效的空地。所謂的「主要出入口」是相對於「職員專用出入口」或「其他避難用出口」。#日本法令 各「主要出入口」前應設置空地或「寄り付き」,其面寬不能小於各該出入口寬度的2倍。就避難而言分布得較為平均,空地並非集中於一處出入口之前。#同樂會觀點 在大型商場的情況,主要出入口分散設置比集中設置更加安全,本條規定的「空地/門廳」按個別出入口寬度計算、或是按總寬度之比例分布似乎更為合理。#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中規定各「主要出入口」前應設置「避難上有效的空地」,所謂「避難上有效的空地」可以包含符合尺寸規定的「寄り付き」在內,「寄り付き」是對外氣開放的半戶外空間,相當於中文的「門廊」或「出入口雨遮」。| 三、……門廳淨高應為3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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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23条(物品販売業を営む店舗及び飲食店)(出入口) | |
| 大規模店舗の主要な出入口は、道路又は敷地内の避難上有効な空地に面して、避難上有効に二以上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大規模店鋪的主要出入口,應面向道路、或敷地內的避難上有的空地,並設置避難上有效的2處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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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前項の規定により設けた主要な出入口の前面には、間口が出入口の幅の二倍以上で、奥行きが五メートル以上、かつ、高さが三・五メートル以上の寄り付き、空地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もの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2 依前項規定設置的主要出入口的前面,應設置沿街面寬達出入口寬度的2倍以上、進深5m以上、高度3.5m以上的門廊、空地或類似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