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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3節 商場、餐廳、市場

132|市場之出入口及通路

1974-02-15初訂 1974-02-15施行
★★ 對於市場的設計會有很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1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2處,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一處。前項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3公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其他相關法規

1)
另參考「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