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3節 商場、餐廳、市場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 對於市場的設計會有很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 |
| 1 | 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2處,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一處。前項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3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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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令 與我國的「市場」對應的用途為「小売市場」,也常採用「マーケット」或「市場」一詞。「小売市場」在建築法令中通常適用與「物品販売業を営む店舗」或「百貨店」相同的規定。至於與「批發市場」對應的用途則為「卸売市場」,通常適用與「倉庫」相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