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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9章 容積設計

16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退縮限制

1984-09-22初訂 2007-03-01修正 2007-03-01施行
★★★ 對規劃設計有極大影響,非常重要。

1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以3.6比1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下:
As ≦ (L × Sw) / 2
且H≦ 3.6 (Sw+D)
其中
As:建築物以3.6比1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L :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14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
H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 :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二、前款所稱之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延伸閱讀

我國建築法令的高度限制沿革

早期的技術規則第14條其實就已經引進日本的「道路斜線」規定,採用以道路對側境界線為起點、斜率1.5的斜線,並以1.5倍路寬加8m為絕對高度上限。但民國71年修正時取消高度比斜線,改為1.5倍路寬加6m為絕對高度上限。是以本條立法的時代背景只有絕對高度式的高度限制。閱讀更多...

條文探討

一、……3.6比1之斜率,……
一、……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一、……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
一、……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
一、……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
H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二、前款所稱之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1)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技術規則研究報告》,蔡榮堂等(高擎天主持),民71,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營建署委託
5)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條第24款
6)
(86)台內營字第8672247號(收錄於第229條)
8)
(96)台內營字第0960800733號令(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