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編|第1條
| 1974-02-15初訂 | 1975-08-05修正 | 1975-08-05施行 |
| 說明建築技術規則的上位法源依據,但對規劃設計沒有任何影響。 | ||
| 1 | 本規則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7條規定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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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9年制定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其中的「命令」一詞來自更早的的「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指的並不是就個別的具體事件所為的「行政命令」(例如宣告、訓飭、指示、任免等),而是指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定之「法規命令」。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