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總則編|第3-3條

建築物用途類組

2003-08-19初訂 2018-03-27修正 2018-03-27施行
★★★是總則編裡最重要也最常使用的法條,也是許多其他法條的分類依據。要釐清建築物適用哪些法規,必須先判別使用用途的類組。



1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下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A類公共集會類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A-1 集會表演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A-2 運輸場所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B類商業類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B-1 娛樂場所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B-2 商場百貨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 餐飲場所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4 旅館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C類工業、倉儲類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之場所。C-1 特殊廠庫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C-2 一般廠庫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品之場所。
D類休閒、文教類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D-1 健身休閒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D-2 文教設施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臺設備之場所。
D-3 國小校舍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4 校舍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5 補教托育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類宗教、殯葬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E 宗教、殯葬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F-1 醫療照護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G類辦公、服務類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G-1 金融證券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G-2 辦公場所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G-3 店舖診所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H類住宿類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H-1 宿舍安養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 住宅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I類危險物品類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I 危險廠庫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條文探討

使用用途 較小規模時 較大規模時
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等未達500㎡屬G-3500㎡以上屬B-2
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等未達300㎡屬G-3300㎡以上屬B-3
診所未達1000㎡屬G-31000㎡以上屬F-1
醫院、療養院等未達10床屬G-3設有10床病床以上屬F-1
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等未達500㎡屬H-1500㎡以上屬F-1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未達500㎡屬H-1500㎡以上屬F-2
小型社福機構(詳H-2表列)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屬H-2屬H-1、F-2、或F-1
民宿客房數5間以下屬H-2客房數6間以上屬H-1
招待所等未達500㎡屬H-1500㎡以上屬B-4
供香客住宿等未達500㎡屬E500㎡以上屬B-4
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不含營業廳屬G-2含營業廳屬G-1
體育館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社區活動中心等觀眾席未達200㎡屬D-2觀眾席200㎡以上屬A-1

建築的使用用途日新月異,法規的分類系統經常有難以分類的情況。歷年來營建署均以函釋回覆,但並不一定都增列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附表,只能一篇篇解釋函過濾,查詢不便。例舉如下:

使用用途 歸類
佛堂、講經堂屬E類宗教建築,不屬A類集會堂7)
廢棄物回收、分類、暫存屬C-18)
傳統整復推拿業若無包廂及區隔則屬G-39)
心理治療所/諮商所屬G-310)
運動訓練班300㎡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屬D-511)
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比照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G-312)
垃圾焚化廠以熱處理方式處理廢棄物屬C-113)
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密室逃脫)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屬D-114)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規


15)
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