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署預字第1011103230號

101.4.9.內政部消防署函

貴局函詢某建築物之連結送水管中繼幫浦設置位置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4月5日北消預字第1011526559號函。
二、有關旨揭疑義,查連結送水管及中繼水箱之設置係考量樓層較高之建築物於消防搶救上,消防車延伸水線亦無法將水送至高層部有效放水時,於建築物內設置中繼幫浦將消防車之用水送至高層搶救位置,其設置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6條及第180條至第184條定有明文,故連結送水管之中繼幫浦之設置位置,應考慮國內消防車之車齡、送水揚程、四周環境、水帶(耐壓)等現實狀況,設置高度原則仍以60公尺為限,且中繼幫浦之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170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方能確保發揮其功能,以符合其中繼之意旨。至中繼幫浦設置位置疑義1節,查本署業於101年3月27日消署預字第1011102747號函(諒達)復貴局。所詢事涉個案實質認定,請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