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7.17. |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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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用途為宿舍之建築物,是否為公共建築物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適用範圍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事務所101年7月5日CTLUA1203字第2012070501號函。 |
| 二、 |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H-1類組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包括: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故用途為宿舍之建築物,如非屬上開H-1類組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自不用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 三、 | 另旨揭建築物是否屬H-1類組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涉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請逕洽當地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