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887號

103.8.29.內政部函
正本:某建設公司承辦人:林靜宜

有關貴公司陳為獨立建物(透天厝)之竣工平面圖標示為「陽台(法定空地)」,得否以附屬建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繪登記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103年8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1032915108號書函轉貴公司103年8月14日致該署署長信箱所附陳情書辦理。
二、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3款規定,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另依本部100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令釋,設置於地面層之陽臺依據其平臺版構造應分別標示為「陽臺」或「陽臺(法定空地)」。故竣工平面圖標示為「陽臺(法定空地)」者,屬法定空地之範圍,與標示為「陽臺」者構造並不相同,其與上開規則所規定應載有「陽臺」尚屬有間,應不得以附屬建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繪登記。以上說明供參,貴公司倘對具體個案仍有疑義,因辦理土地登記,係屬土地所在地政機關之業務權責,建請檢具相關案例資料逕洽該機關瞭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