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1.8. | 經濟部能源局函 |
|---|
有關函詢漁船加油站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之適用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 貴署102年1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81754號函。 |
| 二、 | 查「石油管理法」第2條第1項第7款:「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 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第8款:「加氣站: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 石油氣之場所。」;第9款:「漁船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爰於「石油管理法」,加油站、加氣站及漁船加油站係屬不同場所。 |
| 三、 | 至漁船加油站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加油(氣)站(I類)之適用範圍,仍請 貴署依權責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