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5136號

104.11.2.內政部函
正本:各建管機關、各試驗機構、各全國級公會聯絡人:莊佳陵

為因應經濟部公告空調系統防火閘門耐火試驗法,建築物運用防火閘門須檢附文件及相關措施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104年9月9日經授標字第10420050620號公告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及「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又經濟部業於104年9月9日公告空調系統防火閘門耐火試驗法,爰建築物使用防火閘門者,應依國家標準試驗法試驗,並經評定後取得本部認可通知書始得使用於建築物。至其實施日期,為考量本部辦理指定試驗機構及辦理試驗所需之配合措施及時程,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