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1258 號

104.7.16.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本部 104 年 07 月 06 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1 項、第 203 條第 1 項及第 242 條規定」有關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遮煙性檢討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 104. 06.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0064 號開會通和單續辨。
«會議紀錄»
結論:
一、有關昇降機道之遮煙性能,依建第技衛規則建第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計有第 1 項「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第 2 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及「昇降機問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三種方式,其中第 2 項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或非防火設備,本部皆已認可通過三家以上具遮煙性能之産品,應依規定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1 項及第 203 條第 1 項「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規定如下:
1.所稱之防火設備可分為單一設備兼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者,與複合設備維合後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者兩種型式,如圖一、二所示。
2.複合型防火設備之防火性能維件及遮煙性能維件,得依其性能分別申請評定及認可,並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同時檢附其各組件之認可文件。
3.該防火設備若為常時開放式,應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威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但應以人員能即時安全疏散為原則,且經開啟後慮能自動關閉。
«臨時動議»
一、有關建議各防火門查驗機關於檢查防火門安裝工程時,要求施工單位出具「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有效會員證書」一節,提請討論。
決議:
1.有關防火門之安裝工程,係屬施工管理範疇,依法尚無要求施工單位出具相關證書之規定。
2.防火門之安裝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甯品查核管理業務,請作業單位另洽經濟部標檢局提供其後續追蹤管理程序,必要時再會同相關單位研商。
二、大尺寸安全門的洩氣量得否依面積比例等酌予調整一節,提請討論。
決議: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提出大尺寸安全門洩氣量之具體建議資料,送本署參考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