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3.1.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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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經濟部能源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 聯絡人:蔣欣怡 |
有關於非都市土地設置免請領雜項執照規模之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應計入建蔽率1案,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營建署107年2月7日營署綜字第1070002965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並復貴局106年12月29日能技字第10600707790號函、貴局107年1月22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730215400號函。 |
| 二、 | 依本部106年5月12日內授營綜字第1060033369號函(如附件)說明三略以,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故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尚無須計入建蔽率、容積率。依上開函意旨,旨案自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