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4281號

107.3.19.內政部函
正本: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聯絡人:陳雅芳

有關老人福利機構設置防火門及相關出入口門鎖執行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2月2日社家老字第1070002174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76條規定,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又「如防火門設置磁力鎖等管制設備,往避難方向,於平時仍應免用任何形式之鑰匙即可開啟」本部營建署102年3月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函(如附件)業釋示在案。貴署來函說明二所述:「……於出入門(防火門與電梯)裝設門卡磁扣鎖門禁管理系統,設有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並裝設火警警報設備連動門禁自動解除裝置……」等節,應合於本部營建署上開函示,始合於本編第76條規定。
三、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尚無「磁扣鎖」之產品標準,故不宜以商品名稱認定之,併予敘明。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宜請檢具具體詳實資料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