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署綜字第1070002965號

107.2.7.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內政部地政司聯絡人:楊婷如

有關免請領雜項執照規模之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建置是否應計入建蔽率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司107年1月8日內地司編字第1071350022號書函並依本部107年1月20日內地司編字第1071350061號函副本及107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0403797號函副本辦理。
二、有關申請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於所坐落之使用地未能容許使用且面積規模達2公頃以上,以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模如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者是否應檢討建蔽率,本部106年5月12日內授營綜字第1060033369號函(如附件)及本署107年1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61164845號函(副本諒達)已分別說明在案。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情形,係屬貴管,請參考上開函意見本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