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3.12. | 經濟部能源局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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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各地方政府 | 承辦人:王懷慶 |
有關「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中設置於地面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適用建蔽率及容積率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內政部107年1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50061號、107年1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50521號、107年3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50866號及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61164845號、107年1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70001366號函辦理。 | |
| 二、 | 有關非都市土地部分說明如下: | |
| (一)、 |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61164845號函(如附件)說明(二)略以,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略以:「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並訂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模如符合上開標準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故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尚無須檢討建蔽率、容積率。 | |
| (二)、 | 另依據內政部107年3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50866號函(如附件)說明(二)略以,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符合本標準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故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尚無須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自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 | |
| (三)、 | 倘太陽光電設施不符本標準規定者,應依「建築法」請領雜項執照並依土地相關法規檢討建蔽率、容積率。 | |
| 三、 | 有關都市土地部分,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61164845號函說明(三)略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70%,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