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10.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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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執照其防火時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1條至第75條採用規格式 施工者,得否由建築師逕為認定符合防火時效並簽負責,免檢附防火材料證明相關文件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112年12月26日中市都工字第1120282365號函。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1條至第74條分別定有具一定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非承重外牆、屋頂、樓梯應符合之規定,合於上開條文列舉之材料及規格(含組成方式) 者,即合於建築設計施工編該條文規定之防火性能,不需經本部認可,自不需檢附該構件經本部認可其防火性能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