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2.15.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
|---|
有關相鄰基地同時申請建築,其汽車出入口是否得以共同車道出入(車道範橫跨二宗基地)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 113. 01. 26. 高市工務建字第 11331087900 號函。 |
| 二、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規定:「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又「……為考量基地合理規劃及整體使用,其車遣出入口並得集中留設,即各相鄰基地得免分別設置車遣出入口。……」本部 82. 09. 01. 台內營字第 8289051 號函釋示有案,有關二宗相鄰建築基地於地下層各自設置停車空間,如同時請領建照並經起造人之同意,於地上一層規劃共同使用且亁圍槿跨二宗建築基地之車遣,尚符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及本部上開函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