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依據本署115年3月2日國署建管字第1151013113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
| «會議紀錄» |
| 討論事項一:集合住宅分戶牆上之防火門是否維持現行規定,應設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
| 發言摘要: |
| (一) | 臺灣省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 1. | 開發商高度重視住宅公共安全與防火區劃之完整性,但現行強制住戶大門安裝自動關閉裝置之規定,於實際居住環境中已產生反效果,考量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此類裝置常造成老人、孩童及身障者使用不便,甚至引發夾傷或阻礙逃生;且國內多數大門採內開設計,若發生火災,迴歸力量與開啟方向將嚴重影響逃生效率。 |
| 2. | 重點不在於考量設備成本,而在於民眾使用習慣與無障礙精神之衝突,現狀已有大量住戶因不便而自行拆除,顯示法規與需求脫節;建議國土署暫緩相關規定,研擬差異化管理或開發減輕推力之設計方案,而非將管理責任單方面轉嫁予住戶。 |
| 3. | 另外,倘若依照目前的法規設置門弓器,如造成民眾逃生不易,應否由政府負起相關責任?建議再考量民眾習慣斟酌是否應強制要求設置類似裝置。 |
| (二) | 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 |
| 1.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之規定,原意應指公共區域之逃生門,不應生硬套用於具備上鎖需求之住戶大門;實務上,住宅之防火門動重達150公斤以上,現有自動關閉裝置不僅操作困難且易損壞,即便採用地鏈或自動迴歸鏈,開啟所需力道也隨之加倍。 |
| 2. | 不能將過去火災案例完全歸咎於門未關閉,應探討「大區劃」防火概念,若已有其他配套防火措施,是否仍需強制每一住戶大門個別安裝自動關閉裝置,應有視裝置位置差異化管理之討論空間。 |
| (三)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支持針對不同強度空間實施差異化管理。現行法規過於單一,未能區分公共空間與住宅私領域之特性,尤其是「不上鎖」規定應不適用於住宅;法規應回歸功能導向,而非一味採取僵化的單一規格,以符合住宅實務需求。 |
| (四) | 臺北市政府:門弓器應否設置屬於建築師簽證項目,執照審查時無需就此審查,但室內裝修均會要求建築師依規定辦理;另針對公安申報部分,均依原核准圖面要求檢討。 |
| (五) | 臺南市政府:使照執照查核時並不會特別檢查門弓器,而著重於防火門本身之設置,公安審查也是要求符合原核准圖說。 |
| (六) | 高雄市政府:屬建築師簽證項目,執照審查時同樣不會就此項目進行審查,另公安部分,如有需要將再於會議後提供本市作法。 |
| (七) | 新北市政府:現行規定確實造成實務使用之不便,應於立法目的與日常便利間尋求平衡;建議未來可朝向開發與「消防連動」之裝置,使其在火災發生時才啟動自動迴歸機制,平時則不影響門扇之操作;這種智慧化設備不僅能解決現有矛盾,亦是產業界未來之重要商機。 |
| (八) | 楊委員逸詠:火災發生初期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起火戶以外之鄰居往往難以即時察覺;因此,防火區劃之核心功能即在於將火煙侷限於單一單元內。實務觀察顯示,住戶於避難當下多處於極度驚慌之狀態,一心求生而難以確保能隨手關門,若任由起火戶門戶大開,火災所產生之濃煙將迅速蔓延至公共空間;基於此項不可控之人為因素,維持防火門具備自動關閉之功能,實為防止火煙外溢、保障整體樓層安全之關鍵防線。 |
| (九) | 林慶元委員:應透過硬體設備確保安全,而非依賴緊急狀況下的人為行為;未自動關閉門扇導致傷亡已有具體案例,可參考日本等國外經驗,住宅防火門亦要求具備自動關閉功能;針對弱勢族群之使用障礙或噪音問題,應透過技術研發與隔音門產品解決,而非以此為由犧牲確保安全之裝置。技術與成本增加相較於人命安全微不足道,設計應以最高標準守護居住安全。 |
| (十) | 楊檔巖委員:在集合住宅中,走廊是極為重要的安全區劃,因此安全考量必須優先於便利性;以臺北市室內裝修審查為例,實務上皆強制要求安全梯方向之門扇加裝自動關閉裝置。雖然民眾普遍不喜門弓器,但若產品導致使用不便,應是精進產品設計(如推力標準),而非直接棄守住宅區劃之安全性。 |
| (十一) | 蔡匡忠委員:防火區劃之維繫功能不應有任何打折,針對避難弱者所面臨的開門困擾,建議產業界應研發新型態之配套產品,以確保在維繫區劃完整性之核心前提下,同步解決日常使用的便利性問題,不應在安全標準上妥協。 |
| (十二) | 高文婷委員: |
| 1. | 住戶防火門設置之主旨在於「火災區劃」以阻擋火煙蔓延,而非單純的「避難逃生」;由於住宅火災警覺性最低,區劃標準理應更嚴格。必須導正的是,法規要求的是自動「回歸」之功能,而非限定使用「門弓器」,產業界應可視此為進步契機及商機,開發更多元且不影響民眾使用之裝置。 |
| 2. | 「不上鎖」規定係指避難路徑中之門扉,住家大門作為避難起點,本可上鎖,此點不應混淆;現行規範雖有討論空間,但住宅門之區劃重要性不容忽視。 |
| 結論: | |
| (一) | 目前討論之自動關閉規定係屬既有法規之落實,而非新定法規之發布,故在法理上並無所謂「緩衝期」或「暫緩實施」之問題。國土署理解公會反應民眾對於「不便利」的心理,但解決之道並非廢除規定,而是應推動產品之改良與多樣化;法規既已界定「自動回歸」之功能需求,至於達成手段不侷限於傳統的門弓器或地銳鏈,未來可朝向「智慧化」發展,例如開發平時鬆開、火災時連動時啟動自動回歸功能之裝置,以兼顧平時之便利與緊急時之安全。 |
| (二) | 國土署尊重各方意見並將確實納入會議紀錄,作為未來調整執行細節之參考,但現階段各建築師於設計時仍應依法落實防火區劃之完整性。 |
| (三) | 後續建議業界與標準檢驗局合作,開發如消防連動機制、自動回歸鏈等多元產品;同時,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於高齡化社會及照顧行動不便者之需求,評估檢討關門器與地鏈開閉速度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