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授水字第11560017230號

115.10.27.經濟部函
正本:某事務所聯絡人:牛志傑

所詢有關單獨申請雜項執照(圍牆)是否適用「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5年10月13日115建師字第091號函。
二、查內政部營建署98年1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函送98年12月10日「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一)略以:「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第298條業就…、建築基地保水、…等,分別規定各項指標之適用範圍。惟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建築,如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於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依上開綠建築基準專章之立法意旨,非屬該章適用範圍。是有關建築法第7條所指圍牆符合上開規定者,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之規定」。
三、「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本部前係依水利法第83-13條參考建築法規及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於108年3月15日會銜訂定,考量單獨申請雜項執照(圍牆)因未涉新建、改建之建造執照申請,爰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建築,如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於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免適用「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