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營字第580822號
63.4.27.
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建築時,其建築線如何指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廳 63. 02. 04. 建四字第 16222 號函。
二、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得結論如次:「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寬度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或綠地公園,申請建築時應從該綠帶或綠地公園之界線退縮四公尺為建築線,其退縮部份,得以空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