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6.24. | 臺北市政府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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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文者:本府所屬各機關 |
修正「臺北市非都市計劃巷道廢止申請須知」(編號:工務(二))臺北市一般建築線指示(定)申請須知」、(編號:工務(三))及「臺北市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申請須知」(編號:工務(四))等三種(如附件)希查照。
| 說明:抄附上開須知三種各一份。 |
(暫略)
| 一、 | 說明: | ||
| 凡在都市計劃地區內之基地,因建築房屋、土地分割等事由,應申請建築線指示(定) | |||
| (一) | 建築線指示: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道路或經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得申請建築線指示(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九條前段)。 | ||
| (二) | 建築線指定:左列情形,得申請建築線指定: | ||
| (一) | 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二年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依計盡興建完成者(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 | ||
| (二) | 基地未臨接計查道路,而臨接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路者(內「政部頒「面臨旣成巷路基地申請建築原則」。 | ||
| 但基地面臨已公告可免申請建築線指示之計畫道路者,可申請核發免申請建築線指示證明書,另有專用申請書,請詳閱免申請建築線指示證明書申請須知。 基地於計畫道路、既成巷路以外,需私設巷路者,應依規定申請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請詳閱私設港路建築線指定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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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應備文件: | |||
| 名稱 | 份數 | 說明 | 備註 | |
| (一)申請書圖 | 二 | 1. | 地籍套繪圖:至少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土地地役、地號及方位。 | 透明圖、藍晒圖各一份 |
| 2. | 現況計畫圖:描繪與地籍套繪圖相應之範圍,除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測繪附近原有建築物、道路、溝渠等。 | |||
| 3. | 位置圖(案內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應將基地附近計畫道路、既成巷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築物之相關位置,以簡明方法標出(請參照工務局印製之一萬分之一都市計畫參考圖描繪)。 | |||
| (二)專用卷宗 | 一 | 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有統一格式,請向本府福利社或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購用。 | ||
| (三)規費 | 基本樁數兩枚,應繳納規費新台幣壹佰元正,每再增一枚,增繳新台幣參拾元正。 | 繳費手續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 ||
| 三、 | 申請手續: | ||
| (一) | 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並分別簽章後,逕送本府工務局第二科收辦。如係委託建築師辦理,亦應由建築師簽章。 | ||
| (二) | 申請人應按工務局第二科通知之測量日期,在現場候測(或至該科會同前往),並在測量日期之前,將有碍安全及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防護。 | ||
| (三) |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按規定標準,向臺北市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但有第五款、第六款情事之一,或因建築線副本已逾八個月,需重新申請指示(定)者,應於送件時,按規定標準,先行繳清規費,始予收辦。又同一申請人,前會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尚未繳清規費者,應先繳清規費。 | ||
| (四) | 憑規費收據携章向工務局第二科領回透明圖,於三天內依所需份數晒印副本,並分別着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一份(既成巷路建築線指定二份)外,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不另收費。 | ||
| (五) | 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則應重新申請指示(定)。 | ||
| (六) | 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工務局核發之副本,詳加核對,並予保護;非經核准,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新申請指示(定)。 | ||
| 一、 | 說明: |
| 凡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於計畫道路,既成巷路以外,需私設巷路者,應申請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私設巷路之寬度及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其餘仍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已指定有案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得申請變更或廢止。 |
| 二、 | 應備文件: | |||
| 名稱 | 份數 | 說明 | 備考 | |
| (一)申請書圖 | 二 | 1. | 地籍套繪圖:至少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土地地段、地號及方位。 | 透明圖、藍晒圖各一份 |
| 2. | 現況計畫圖:描繪與地籍套繪圖相應之範圍,除仍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測繪附近原有建築物、道路、溝渠及擬私設巷路之長度、寬度、位置等。如係申請變更或廢止,應註明建築線指定之年月日及其核准編號。 | |||
| 3. | 位置圖(案內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應將基地附近計畫道路、既成巷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築物之相關位置,以簡明方法標出(請參照工務局印製之一萬分之一都市計畫參考圖描繪)。 | |||
| (二)專用卷宗 | 一 | 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有統一格式,請向本府福利或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購用。 | ||
|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 一 | 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 有關土地每筆各一份 | |
| (四)地籍圖謄本 | 一 | 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 ||
| (五)私設巷路同意書 | 一 |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簽章同意,並有提供公眾通行之切結。如土地非自行使用者,並應由土地使用權人簽章同意 | 有關土地每筆各一份 | |
| (六)規費 | 基本樁數兩枚,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壹佰元正,每再增一枚,增 繳新臺幣叁拾元正。 | 繳費手續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 ||
| 三、 | 申請手續: | |
| (一) | 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並分別簽章後,逕送本府工務局第二科收辦。如係委託建築師辦理,亦應由建築師簽章。 | |
| (二) | 申請人應按工務局第二科通知之測量日期,在現場候測(或至該科會同前往),並在測量日期之前,將有礙安全及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防護。 | |
| (三) |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按規定標準,向臺北市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但有第五款、第六款情事之一,或因建築線副本已逾八個月,需重新申請指示(定)者,應於送件時,按規定標準,先行繳清規費,始予收辦。又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尚未繳清規費者,應先繳清規費。 | |
| (四) | 憑規費收據攜章向工務局第二科領回透明圖,於三天內依所需份數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二份外,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不另收費。 | |
| (五) | 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則應重新申請指定。 | |
| (六) | 經釘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工務局核發之副本,詳加核對,並予保護;非經核准,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新申請指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