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營字第796229號

67.7.21.內政部函

土地租賃契約,固得視為建築法第 30 條所定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此所謂租賃,應以租賃土地以供建築為目的之使用為要件。本部 51. 12. 10. 台內地字第 000373 號函(附件)所為之解釋應予補充說明如上。

說明:復貴府 67. 06. 06. 府工建築第 24703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