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營字第142048號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14-3

72.2.11.內政部函

為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4條規定之住宅區建築高度得超過21公尺,及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得超過36公尺之申請基地,仍應依同編第14、15、16條規定檢討高度。

(內文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