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營字第296617號

74.4.1.內政部函

關於地目為「水」之水利用地,其實際作為排水溝渠之範圍土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註)規定其寬度達四公尺以上者,始得為「永久性空地」,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 74. 03. 07. 建四字第 9257 號函辦理。

※註: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