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署建字第009090號
74.8.16.
內政部營建署函
於「防火巷」之用途疑義乙案,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其留設之目的係當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一般公眾平常通行之用,復請查照。
說明:復 貴院74.08.09劍刑酉字第721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