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營字第558988號
76.12.28.
內政部函
關於單斜面屋頂之建築物,其簷高如何計算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廳 76. 12. 05. (76)建四字第 162026 號函。
二、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8 款(註)業已明示,簷高為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本案單斜面屋頂之建築物,其簷高自應由基地地面量起至最高部分之簷口底而認定之。
※註:本函中「第 8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11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