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公私「團體」辦公廳,其團體應含蓋之範圍,業經本部以77.04.06台內營字第5580727號(註)函釋明,非屬上揭團體之辦公室自非屬前款之適用範圍。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