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營字第573517號
77.2.11.
內政部函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為垂直升降之機械停車設備者,其汽車出口處得免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廳 77. 01. 27. 建四字第 3244 號函。